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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华使馆礼宾指南
发布日期:2023-09-27  来源:外交部网站  浏览次数:  字号:〖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保障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享有上述《公约》和《条例》所赋予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为便于使馆有效执行公务和方便使馆人员的日常生活,我们将中方现行的礼宾须知和做法汇编成册,编写了这本“驻华使馆礼宾指南”,供使馆在华办理礼宾事项时参考。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可参照办理有关事宜。

若有关规定和程序发生变动,请以主管部门的通知、公告或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大使到、离任活动

大使到任活动

大使离任活动

证件申办

身份证件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隔离区证件

使馆举办活动

国庆、建交招待会

吊唁活动

文化交流活动

在使馆设立投票站或组织选民登记

免关税进出境物品

外交邮袋

动植物检疫

增值税退税

车辆及交通

机动车辆管理

申办和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违章和事故处理

旅行

通讯业务

学习

配偶任职

国宾和重要来宾访华

一、大使到、离任活动

(一)大使到任活动

1、抵达北京

(1)请使馆将新任驻华大使抵京的具体时间、航班(车次)和随行人数提前1周书面通知外交部使团办。

(2)使团办将派代表前往机场(车站)迎接,提供机场(车站)贵宾室,给予免检免验礼遇。

(3)交通工具和住地请使馆自行安排。

2、递交国书副本

礼宾司负责人将接受大使任命国书副本和前任大使召回国书副本,并向大使介绍递交国书的程序和有关事宜。递交国书副本后,大使即可履职。

3、递交国书

(1)大使递交国书副本之后,使团办将视国家主席日程尽快安排大使向国家主席递交国书。

(2)递交国书的日期和具体时间确定后,使团办将通知使馆有关事项和具体安排。

(3)外交部提供大使递交国书往返乘坐的礼车,随行外交官乘使馆车辆。

服装:民族服装、西服或礼服。

(4)如大使拜会在京有关部门负责人,请使馆直接联系有关部门。

(二)大使离任活动

1、离任日期

请使馆将大使离京的日期,具体时间、航班(车次)、随行人数尽早书面通知使团办。

2、饯行

外交部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助理)将视情会见大使或设宴为大使饯行。

3、辞行拜会

如大使辞行拜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请使馆直接与有关部门联系。

4、离京送行

使团办将派代表前往机场(车站)送行,提供机场(车站)贵宾室,给予免检免验礼遇。

二、证件申办

(一)身份证件

使馆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到任后,应尽快向使团办申办相应的身份证件,并在外出时随身携带身份证件,遇军警、哨卡及有关部门查询时主动出示。

1、身份证件种类

“外交人员证”发给使馆中持有外交护照的外交代表及其配偶;

“行政技术人员证”发给使馆中持有公务、官员、特别、其他公务类护照的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其配偶;

“国际组织人员证”发给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中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常驻人员及其配偶;

“居留许可证”发给上述三类证件持证人的单独持有护照的随任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合用一本护照的子女不需办理“居留许可证”)、父母、配偶的父母。

2、身份证件申办

具体办理程序详见“礼宾服务”栏目中的相关内容,并登录驻华使团事务管理系统申办。

(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

1、专用通行证

(1)大使(及配偶)专用机场通行证

使馆为大使(及配偶) 申请办理专用机场通行证件,请提前15个工作日照会使团办提出书面申请。

使馆凭使团办同意的复照并携带大使(及配偶)的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和前任大使(夫妇)的专用通行证(如有)前往首都机场公安局空防一支队办理。

使馆须在大使专用通行证有效期截止前2周内,向首都机场公安局空防一支队申请换发,无需照会使团办申请。

(2)其他外交人员或行政技术人员专用通行证

使馆申请为其他外交人员或行政技术人员申请专用通行证,请提前15个工作日照会使团办提出书面申请。使馆凭使团办同意照会前往首都机场公安局空防一支队办理。使馆最多可持有5张外交人员或行政技术人员专用通行证,使团办将根据对等原则进行审批。使馆持有专用通行证的外交人员离任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专用通行证时,须将证件交还首都机场公安局空防一支队注销。首都机场公安局视证件注销情况及拥有数量决定是否换发或新发通行证。

2、专用通行证遗失

上述机场隔离区证件如有遗失,请使馆务必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首都机场公安局空防一支队并向使团办备案。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法重新申请或补办。

3、一次性通行证

除申请专用通行证外,如工作需要,使馆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通行证。一次性通行证限当日申请、当日当次使用。

使馆需指定专人担任机场通行证事务联系人,并提前将使馆馆印、授权人签字、机场通行证事务联系人情况送首都机场公安局空防一支队备案,并领取办理一次性通行证专用介绍信。

办理一次性通行证时,相关外交人员须持专用介绍信、使馆照会、外交人员身份证前往相应航站楼办理。

4、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参照上述办法办理上述通行证事宜。

具体办证事宜可径询首都机场公安局空防一支队(电话:64564129)。

三、使馆举办活动

(一)国庆、建交招待会

1、使馆举行国庆、建交等招待会的日期和具体时间确定后,请即书面通知使团办。

2、根据中方礼宾惯例,中方将协调中国政府代表出席。

(二)吊唁活动

请使馆提前将举行吊唁活动的时间、地点照会使团办。使团办将视情安排中方代表参加。

(三)文化交流活动

使馆或其人员在馆外举办文化交流活动或电影活动,请提前联系中方主管部门。

1、文化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馆在馆外举办或联合举办双边文化交流计划外的文化活动,文化性质的庆祝、纪念、图书、艺术、新闻展览、征文等宣传活动、电影展映活动和与文化相关的研讨会、讲座、资助、捐赠、颁奖、授勋等活动、使馆人员或其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境外机构组织的名义举办的文化活动。

2、上述活动请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中国文化和旅游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局。

3、举办电影活动(含综合性文化活动中的电影展映),另请书面告知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

(四)在使馆设立投票站或组织选民登记

遇派遣国举行大选,使馆如需在馆内设立投票站或组织在华选民登记,请提前将活动时间和方式照会使团办。中方不同意在馆外举办上述活动。

四、免关税进出境物品

(一)使馆和外交代表进出境物品

使馆或外交代表以托运或邮寄方式运进运出公务用品或自用物品,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加盖使馆馆印,由馆长或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签字(需已在海关备案),并附有关材料送北京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使馆和外交代表邮寄进出小包邮件,可免填该申报单。海关凭使馆的照会和中国外交部颁发的身份证件受理和审批。

外交代表进出境时随身携带或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的私人行李物品,应当口头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免验放行(有关物品数量如超过规定的限额,应当书面申报)。

使馆申报运进的公务用品和外交代表申报运进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可免关税。

海关有重大理由推定外交代表携运进出境自用物品装有规定免税范围以外的物品、中国政府禁止进出境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有权查验。海关查验时,外交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应当在场。

海关不准进出境的物品,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在海关禁止进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相关物品的退运手续。

(二)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进出境物品

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如非中国公民或在中国的永久居留者,携运进境自用物品,包括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上述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其中汽车每户限一辆)的,海关审核查验后,予以免关税放行。申报携运出境的自用物品,海关审核查验后,予以放行。

(三)免关税运进物品的转让

免关税运进的物品,未经主管海关批准,不得转让。海关监管车辆等免关税运进的物品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转让和完税手续。

(四)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

“公务用品”系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陈设品、办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系指使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用电器和机动车辆等。

五、外交邮袋

使馆交运或提取的外交邮袋须附有加封标志实物,并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外交信使运送外交邮袋时,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商业飞机机长受委托可以为使馆转递外交邮袋,但必须持有委托国的官方证明文件,注明邮袋件数。托运或者由商业飞机机长转递的外交邮袋,应当由使馆派员办理提取或交运手续。押运人员(信使)、提取或托运人员须遵守机场、车站和码头的管理规定,上述人员及其车辆不得进入机场停机坪、车站和码头的隔离区域。

外交邮袋的重量和体积应是合理的,集装箱不得作为外交邮袋。外交邮袋每批次总重量不得超过1000公斤,单件重量不得超过100公斤,单件物体为任何边长不超过1米的立方体。超出此限量部分须作为使馆公务用品申报入关。对于以专(包)机、火车、轮船等方式运入或以托运方式运入的在此限量内的外交邮袋,卸载后须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使馆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提取。

外交信使乘坐飞机、火车或轮船时随身携带外交邮袋的重量和体积须符合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公司)的规定。使馆须将外交邮袋的加封封志实物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一式五份提交主管地海关备案。

六、动植物检疫

使馆运进或运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它检疫物,在进出境时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并接受检疫。

使馆人员携带伴侣动物入境应符合中方有关规定。

使馆外交人员的私人行李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免受查验,但对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禁止入境或须检疫合格方可入境的物品的,动植物检疫机关有权查验。查验时须有外交人员本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在场。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使馆人员携带入境的属禁止入境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它检疫物做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七、增值税退税

有关规定详见“礼宾服务”栏目中的相关内容,并登录驻华使团事务管理系统办理。

八、车辆及交通

(一)机动车辆管理

有关规定详见“礼宾服务”栏目中的相关内容,并登录驻华使团事务管理系统办理。

(二)申办和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中方按对等原则为使馆人员办理中国机动车驾驶证。

具体事宜请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外事科办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十八号(南四环十八里店南桥西南角车管所院内东侧),电话:87625150。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址:http://jtgl.beijing.gov.cn/

(三)交通违章和事故处理

1、使馆人员有义务尊重中国法律、规章,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馆人员应按规定为车辆投保并定期检验车辆。如发生违章行为,使馆人员应按中国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2、发生交通事故后,请及时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配合交管部门维持现场,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做好事故责任认定工作。

3、如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请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或“999”。

4、事故后,请及时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并与交管部门保持联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电话:68398203)。

5、交管部门是中国官方裁定交通事故的权威部门,交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裁定即为有效裁定。如事故双方在赔偿、事故处理方面发生争议,请在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申请调解,交管部门在事故双方均同意调解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对调解持异议时,可循司法途径解决。

九、旅 行

(一)前往外地旅行

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外地旅行时请随身携带中国外交部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遇军警、哨卡及有关部门查询时,应主动出示。不得进入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

使馆人员如希会见地方政府负责人,与地方有关部门举行座谈等,请提前10个工作日照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时抄告外交部礼宾司。

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前往西藏旅行,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西藏自治区外办提出申请。获准后,自治区外办将负责安排申请人在西藏的活动。

(二)乘用交通工具

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外地旅行,仅北京-天津公路、北京-天津-北戴河公路(限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避暑季节)可乘自备车。

十、通讯业务

(一)关于互联网接入、普通电话安装业务,可径向运营商申请办理,无需经使团办审批。

(二)申请进口和使用无线电设备、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立无线电通讯网络、申请安装数据专线(点对点)、进口和安装海事卫星、设立卫星通讯地球站(VSAT)接收天线及附属设备、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装置及附属设备等均需向使团办提出申请。使团办在对等原则基础上进行审批。

十一、学 习

使馆人员到高校短期进修汉语,由使馆照会使团办及所在学校,申明其在校期间放弃外交特权与豁免,并遵守学校规定。申请人员无需改换护照、签证种类和所持身份证件。

使馆人员随任配偶在中国高等学校学习,可径向有关高等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保留依法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待遇,无需改换护照、签证种类和所持身份证件。

使馆人员的成年子女到高校学习,应在入学前照会使团办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高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退回“居留许可证”,改持普通护照,将其原签证交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注销,并到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学习(X)签证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十二、配偶任职

使馆人员的配偶申请任职,应根据《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由其所属使馆照会使团办提出申请。如获批准,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国宾和重要外宾访华

由外交部接待的国宾和重要外宾访华前,请来访国使馆向礼宾司书面提供以下资料:

(一)如系国宾对华进行国事或正式访问,请外方提供:

-发表用的国宾最新简历和1MB以上电子版标准照(如配偶随访,亦请提供其简历;如国宾系国王,需提供随访配偶电子版标准照)。

-国歌、民乐乐谱和国宾个人喜欢的曲目。欢迎宴会演奏的民乐乐谱,请外方提供乐谱和MP3。如为国事访问,还需提供一首进行曲供欢迎仪式演奏。

(二)代表团组成(大致规模、记者、企业家是否随访)、名单(正确外文拼写、尊称、性别,请按礼宾顺序排列)。

(三)来访国国宾和重要外宾抵、离华的时间、路线、交通工具及具体航班号(车次)。

(四)来访国国宾和重要外宾(夫妇)的生活习惯、饮食禁忌、鲜花禁忌及血型。

(五)来访国国旗或元首旗等旗样(附制作和使用说明)。

(六)专机申请。至少在国宾和重要外宾抵华前10个工作日以照会形式提出。申请内容应包括飞机注册国、飞行目的、机型、飞机标识(包括国别标识和注册标识等)、飞机呼号、飞机上无线电通讯设备使用频率;往返飞行路线、日期、时间及在中国境内飞行路线;机组人员姓名、职务和国籍。经中方有关部门同意,由礼宾司答复并提供中方批准号后,专机方可入境飞行。

专机机组接待由来访国负责。专机和专机机组在中国境内一切业务费用自理(互免情况除外)。

(七)武器申请。至少在国宾和重要外宾抵华前10个工作日以照会形式提出。申请内容包括:携带武器者姓名、护照号码、枪型、枪号、口径、子弹数量以及抵离时间(注:原则上武器需与国宾和重要外宾一道抵离)。

(八)无线报话机使用申请。至少在国宾和重要外宾抵华前10个工作日以照会形式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设备名称、牌号、型号、数量、频率范围、使用频道、发射功率、发射类别、工作种类、调制方式、配备何种天线及天线的特征和高度、呼号(或代号)、使用地点、使用目的(安全、新闻、各住地间联络)和使用时间,待中方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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