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修改稿)。审议前,会议听取了市外办主任杜吉宾关于《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修改草案起草说明。
我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工作始于1998年1月。为规范此项工作,1998年11月,我市出台了《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此后,根据工作发展需要,我市分别于2007年、2009年两次修改了《办法》,今年是第三次修改。《办法》施行至今的20年里,我市先后授予来自日本、美国、德国、法国、韩国、俄罗斯、英国等23个国家和地区共126位人士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数量列全省各市之首。新《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增强我市评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影响力,激发外国人士在常投资创业,兴办公益事业的热情,促进我市加大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的力度,推动我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国际化发展,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发挥积极作用。
本次新修改的《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主要内容和亮点有:
一是明确工作职能。
《办法》明确市政府办、市外事办、市商务局、市侨办为荣誉市民评授工作审核职能部门,市外事办为具体扎口负责部门,有利于荣誉市民评授工作的规范开展。
二是明确评授条件。
《办法》参照2018年7月新出台的《江苏省授予荣誉居民称号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八个方面明确了在常外籍人士参评荣誉市民必须符合的条件,标准清晰,便于对照。
三是规范工作程序。
《办法》明确了荣誉市民评授工作的五个程序,规范清晰,可操作性强,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了荣誉市民评授工作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四是落实相关礼遇。
《办法》从参加重大活动以及工作、生活等方面,明确了获授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可以享受的七项礼遇,增加了他们的荣誉感与获得感,有利于激励在常外国人更好地为常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做贡献。
五是明确退出机制。
《办法》规定,获授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行为的,依照规定程序,可以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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