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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APEC旅行卡申办非公有制企业资质量化标准
发布日期:2017-08-31  来源: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外交部领函﹝2017﹞1192号文件精神,为落实依法行政,夯实廉政工作基础,确保全省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统一,本着力求科学、合理,有依据,在政府内部系统可查的原则,省外办商请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京海关及苏南、苏中、苏北部分设区市外办的专业人员召开了座谈会,就我省制定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进行了调研座谈。结合我省APEC旅行卡申办工作实际,在此前申办材料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我省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如下:

一、申请企业必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平台上可查,且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必须“合格”。

二、申请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上年度等级必须为“A”或“B”级,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上年度必须为“完成依法纳税”。

三、有进出口活动的申请企业,必须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可查,且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必须为“一般信用企业”(含)等级以上,上年度进出口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无进出口活动(或委托第三方)的申请企业,必须在申请理由中说明与APEC经济体的交往情况,并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所有申请企业注册资金必须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负债率小于等于80%; 传统的生产、制造等行业的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贸易及其它新兴行业不少于“10人”。

五、符合申办企业的申请人必须在所属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并提供相应的社保编号及缴费凭证。

六、对确有需要、条件不完全符合量化标准要求的企业,应由各级外办主任负责审批相关申请并签名。有关申请材料及审批手续需留存专卷备查。

七、各级外办必须通过官方网站、办证大厅等渠道明确发布。相关标准的制定情况由各级外办负责对外解释。

八、该量化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外办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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